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麗湖公告

轉知 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相關提醒

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特教組|

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:

(一)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。

(二)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/小時。

(三)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、總長度小於120公分。」係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及身心障礙者之行動權,對於行動輔具使用範圍及規格予以規範。

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:「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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