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麗湖公告
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「臺北市85所幼兒園周邊戶外區域,自11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之公告訊息。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生活教育組|
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。
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預告「臺北市85所幼兒園周邊戶外區域,自11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(85所幼兒園名冊如公告附件)。
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該案另載於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health.gov.taipei)公告網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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