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生活教育組|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780J號及市府112年8月24日府授社家防字第1120134551、1120134553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施行細則除第7條至第10條及第17條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外,其餘自112年2月17日施行,隨函檢送修正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
三、另有關「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」,業經該部自112年8月16日以衛部護字第1121460780H號令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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